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负有管理权限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