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失信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符合国家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移出失信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修复情况告知信用主体。修复完成后,应当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并对其信用评价、失信名单等信息作相应调整。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实际开展信用修复活动。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