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生产经营、社会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