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