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约谈、告诫、责令整改;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相关便利化规定;

(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在实施财政资金补助、税收、招商引资、创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政府优惠政策中,给予相应限制;

(六)在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