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登记注册、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客观、完整地记录、存储本单位产生和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将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除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外,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收集信息:(一)从媒体公告上获取;(二)从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获取;(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