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者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的;

(二)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