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参加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