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