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易地建设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易地建设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