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主席团决定,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