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会议由各代表团(组)推选的一至二名召集人主持。代表团(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