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新生儿性别等相关信息登记、统计和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