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二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新生儿生长发育监测评估,对新生儿上门访视,并进行喂养、疾病预防、护理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