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四周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施工工地围挡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区(县)建设部门处罚;
(二)施工工地围挡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处罚;
(三)河洪道治理等水利工程施工工地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县)水务部门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区(县)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