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建设施工确需露天加热沥青的,应当使用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