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高污染燃料及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植树种草,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加强湿地、植被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