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建设标准建设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对接省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设区的市信用信息平台,由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