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信用主体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良好信息作不公开处理或者删除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对外查询服务或者删除该信息,并告知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