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的,市、县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将该信息从信用门户网站、查询界面删除,转档保存,不得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