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法依约与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开展信用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机制。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