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法依约与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开展信用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机制。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