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复收集、多头收集公共数据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或者用于其他目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本单位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汇聚到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回流公共数据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新建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已建业务系统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推动政务服务数据、信用数据、执法监管数据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应用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数字经济主要统计指标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