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