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