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数字经济分类标准,研究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加强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和变化态势的运行监测分析,利用数字经济统计结果开展研究,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为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决策提供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