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