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第六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执行统一的数据技术规范,实现公共数据信息系统兼容。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数据共享交换,支撑京津冀政务服务协同、监管协同和有关场景应用建设。推进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工作机制,在信用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市场、奖惩机制等方面开展创新示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