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第五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协同建设移动基站、传输光缆、算力等信息基础设施,协同建设工业互联网、智慧能源、智慧民生等融合基础设施,协同建设重大科技、科教、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协同、布局协同、应用协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