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交通。完善交通综合运行协调与应急指挥平台,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涵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移动装备的交通运行监测系统,加强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综合开发和智能应用。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和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建设智慧港口、智慧民航,提高智能运输和智能出行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