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集聚,培育数字产业集群。各类园区应当培育或者引进数字产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企业,面向园区内外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供需撮合、咨询、培训、解决方案、展览展示、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融资等服务,推动设计、制造、检验检测等设备平台化汇聚与共享。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