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省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履行职责需要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坚持一数一源、标准统一和谁收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对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

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纠错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等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行业和市场数据收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