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省通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快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基础设施优化升级,推进县域内城乡数字设施一体化,提高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水平,加快数字乡村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