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六章 代表议案落实情况的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代表议案处理单位及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和义务,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提出议案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市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