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综合监督管理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信息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租赁等盘活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网信、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