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按照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或者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承租前款的租赁住房的,享受居民类水、电、供热、燃气价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