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前款所称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