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决定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