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