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确定年度计划监督重点工作安排,重点关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城市科学化治理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安排由财政经济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编制。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计划监督重点工作安排、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