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第十条有效年度计划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查,重点对本年度计划相关领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中相关目标任务安排、重点投资方向和项目进行研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有关意见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研究后,纳入初步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