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为:北起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渠首,南至汉古尔河镇南坤浅村;东起尼博汉堤防,西至尼尔基镇团结渠首。

灌区干、支渠道及渠道上的扬水、引水、输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及其它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国家大、中型灌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