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灌区事业发展中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