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设区的市,盟属旗、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