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头盔销售。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