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倡导文明出行。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台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