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三)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

(四)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好安全头盔;

(五)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义务。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