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