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管理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行业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大型建设工程、易燃易爆、化工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