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保护探测环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

在气象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旗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同时提出相应补救措施。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无线电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