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