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